縣經開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嵐縣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嵐縣節約用水“三同時”管理辦法》《嵐縣用水定額管理辦法》《嵐縣用水計量管理辦法》《嵐縣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節水激勵政策管理辦法》《嵐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辦法》《嵐縣節水評價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10日
嵐縣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縣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區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山西省節約用水條例》《山西省實施〈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辦法》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嵐縣用水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水戶)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和縣水利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節約用水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方針、政策;
(二)負責下達嵐縣用水單位的用水指標;考核用水單位用水情況,對其用水實施定額管理;
(三)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中用水工藝、用水量的審核;
(四)參加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的竣工驗收;
(五)組織交流節水先進經驗,推廣節水先進技術,開展節水技術咨詢,深入節水宣傳,推動節水工作進一步開展。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義務,并有權舉報違法違規用水行為。
第二章 計劃用水
第五條全縣用水實行計劃管理。對年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和服務業和其他非居民用水戶計劃用水管理全覆蓋。根據全縣年度用水計劃和山西省用水定額制定并下達用水戶用水計劃指標。
第六條新增或增加用水量實行核準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用水,或用水戶單位產品用水量低于用水定額但確需增加用水的,依據相關規定申請核定用水計劃指標。
第七條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一戶一表,計量到戶。非居民生活用水應當按不同用水性質分別裝表計量,并實行總水表與分水表分別計量。工業企業除總水表外,用水車間和主要設備應當分別裝表計量。
第八條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九條制定全縣節水統計制度。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核減用水戶用水計劃指標:
(一)水資源不能滿足社會總需水量;
(二)企業轉產、減產、停產減少用水量的;
(三)拒不執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
(四)不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十一條嵐縣應限制高耗水工業發展,工業用水應當采用先進的節水工藝和設備。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和設備的,應限期更換或進行節水改造。
第十二條為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充分發揮水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支撐作用,鼓勵用水規模較大的企業(單位)積極開展節水型企業(單位)創建工作,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和規程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并向縣水利局報送測試資料。
第十三條工業用水應當采取措施提高重復利用率,間接冷卻水應當循環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單位產品取水量應低于國家、行業和山西省用水定額標準。
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生產后的尾水不得直接排放,應當回收利用。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編制節約用水報告,制定節約用水措施,配套建設相應節約用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十五條洗浴、滑雪場、制售飲用水的用水戶應當安裝節水設施、器具。
洗車行業應當安裝循環用水洗車設備;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縣域內的,應當使用再生水。
第十六條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可到達區域內的工業企業,應當優先使用符合水質要求的再生水,棄用的應當進行技術論證。
新建賓館、學校、公共建筑、居民小區,應結合海綿城市建設配套建設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設施;已建成的,應逐步配套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設施。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加強節約用水宣傳工作。教育機構應對受教育對象進行節水教育。新聞媒體應定期刊登或播報節水公益廣告。公共場所應設置節水宣傳標語,提高公共節水意識。
第十八條節約用水行政執法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用水現場開展檢查,調查了解節約用水有關情況;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提供節約用水有關文件、資料;
(三)責令被檢查單位或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章 地下水管理
第十九條為嚴格保護地下水,改善地下水環境,促進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辦〔2012〕3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地下水管理條例》(國令第748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地下水管理與保護工作的通知》(晉政辦發〔2015〕123號)等文件精神,實行地下水水量、水位雙控制管理,規范地下水取水許可審批行為,嚴格實施地下水禁采與限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嵐縣節約用水“三同時”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嵐縣區域范圍建設項目節約用水管理,不斷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水排放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山西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嵐縣全縣范圍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縣域內相關的節水“三同時”工作。
同時縣發改、住建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節水“三同時”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以下簡稱“節水”)“三同時”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和使用節水器具,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同時投入使用。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將通過審查的“節水措施方案”“節水設施設計篇章”“節水設施施工圖”按照審批內容報送對應負責全縣節約用水的職能部門,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和縣水利局備案。
節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條件、水耗狀況與對比、節水措施、節水效果對比與分析等內容,節水設施設計篇章包括用水計量設施、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節水型器具和設備、節水工藝和技術、重復用水設施等。
第六條節水設施標準按照國家和山西省有關標準、規范執行,其主要技術參數如下:
單位產品用水量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額》標準;
凡建設項目中安裝的制冷設備,并采用水冷機組的,應當建設相應水循環系統工程;
凡生產中配置的各類用水設備(包括空氣壓縮機、真空泵、鍋爐等),均應當建設相應的水循環裝置;
再生水管網覆蓋或礦井水可到達縣域,工業生產用水應該優先選用再生水或礦井水;
在設計自來水管道時要結合用水管理的需要,留有安裝自來水計量表具的位置,具體安裝標準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并選用符合標準的自來水管材。
建設項目中備有洗車等輔助用水設施的,其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應當建設安裝循環用水洗車設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
建筑用地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區域性綠化建設項目及永久性綠地,應當采用節水灌溉設施,再生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應當采用再生水,有條件的應收集雨水進行灌溉;
建設項目使用的用水設備和用水器具,須是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產品。
第七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施工圖審查的機構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對項目涉及用水節水設施的設計進行審查。
第八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節水設施的設計圖進行施工,保證節水設施的施工質量。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將節水設施建設納入質量監督全過程,節水設施竣工后,按照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分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縣水利局應當參加驗收。
第九條在建未竣工項目應按上述標準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已建項目未配套節水設施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批準部門要求限期完成節水設施配套建設,應當保證節水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拆除。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節水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未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全縣節約用水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積極作為,盡職盡責。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嵐縣用水定額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嵐縣用水定額管理,實行計劃用水,厲于節約用水,合理使用水資源,根據《山西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山西省用水定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用水定額是規定單位的用水量。本辦法所稱嵐縣用水定額,是指所有工業、建筑業、商業、服務業、機關、部隊和所有用水單位各類用水定額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額。
第三條凡在區域范圍內制定、修改和實施用水定額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制定用水定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技術通則,用水定額要具有先進性和合理性。
第五條用水定額是下達用水計劃和衡量用水單位、居民用水和節約用水水平的主要依據,各地要逐步實現以定額為主要依據的計劃用水管理,并以此實施節約獎勵和浪費處罰。
第六條遇有嚴重干旱年、季或非正常情況下供水不足時,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有權調整用水量。
第七條縣水利局負責用水定額的日常管理,檢查用水定額實施情況。
第八條本辦法由嵐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施行五年。
嵐縣用水計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用水計量監督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推動社會節約能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全縣范圍內從事取水、供水、排水計量(以下簡稱用水計量)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水利局對區域內用水計量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縣農業農村局、市生態環境局嵐縣分局、縣自然資源局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用水計量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鼓勵、支持單位或者個人對用水計量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條用水計量活動應當配備和使用計量器具。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應當在取水口處安裝計量器具。
供水單位從事水經營管理活動,應當在用水單位取水口處安裝計量器具。
排水單位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或者直接向水體排水,應當在排放口處安裝計量器具。
第六條配備的計量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計量器具的選型,應當根據被測對象的用途、流體特性、儀表性能、安裝要求等確定。
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應當符合現場使用環境狀況條件,滿足溫度、溫度變化率、濕度、振動、噪聲、電磁干擾、腐蝕、粉塵、結垢等要求。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裝的水表,應當依法向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首次強制檢定。
第八條安裝計量器具應當符合安裝計量器具的技術規范。
新安裝且難以拆卸的計量器具,應當提供滿足檢定或者校準的條件。
第九條重點用水戶應當安裝在線監控設備。?。ㄓ茫魬敱WC在線監控的在線率。
第十條配備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相關的計量檢測機構申請計量檢定。
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計量器具檢測檔案,并定期報市相關部門。
計量器具不能實施檢定的,配備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資格對社會開展計量校準服務的技術機構申請計量校準。
第十一條供水單位負責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輪換。水表輪換周期按照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執行。
居民對輪換期內的水表的量值提出異議,要求對水表進行檢定的,供水單位應當及時受理并在核定工作日內告知檢定結果。
第十二條從事用水計量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結算的量值應當與實際計量的量值相符;
(二)計量不得估算;
(三)不得將管線損耗或者其他設施造成的損耗轉嫁給用戶;
(四)發生水量短缺的,應當及時補足缺量或者補償損失;
(五)由于現場環境狀況條件惡劣、計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沒有配備計量器具,不能進行計量的,應當制定相應的流量評定方法,進行統計核算。
第十三條使用計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移動、拆卸計量器具;
(二)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三)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四)弄虛作假,偽造計量數據;
(五)改變計量器具的結構和性能;
(六)破壞計量檢定鉛(簽)封;
(七)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
(八)擅自啟用依法封存的計量器具。
第十四條計量檢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具的計量檢定證書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檢定數據的;
(二)出具錯誤的檢定數據,并造成一定損失的;
(三)超出計量授權范圍進行計量檢定的。
第十五條縣水利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和履行職責的;
(二)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嵐縣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再生水利用管理,保護和節約水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西省節約用水條例》和《關于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嵐縣全縣范圍內的城鎮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污水經過凈化工藝處理后,達到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可以在生活、市政、工業、環境等范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
第四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全縣再生水利用和管理工作。
縣發改、財政、生態環境、衛體、應急、消防、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屬各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水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節水意識。
第六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應當會同縣財政部門制定具體鼓勵政策,鼓勵并引導各類社會資金參與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建設和運營。
第七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應當會同縣發改局、縣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嵐縣分局等部門編制再生水利用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節約用水規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分質供水、就近利用的原則,結合市政建設計劃,編制再生水利用系統建設計劃。
第九條再生水供水區域內的下列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綠化、沖廁、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雜用水;
(二)冷卻、洗滌、鍋爐、工藝等工業用水;
(三)濕地、景觀等環境用水;
(四)地表水、地下水等補充水源水。
第十條再生水不得使用下列污水作為水源:
(一)化工、印染、冶金等行業排放的工業污水;
(二)傳染病醫院、結核病醫院排放的污水和放射性廢水;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
除傳染病醫院、結核病醫院外的其他專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污水作為再生水水源時,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產出的再生水僅限用于獨立的系統,不得與人直接接觸。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統。
按照再生水利用系統建設計劃,在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統管網覆蓋縣以內新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二條在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統管網覆蓋區域以外,新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山西省節約用水條例》的規定,自建獨立的再生水利用系統。能夠利用其他再生水利用系統供水的,可以不建設獨立的再生水利用系統,但應當建設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三條現有建筑物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再生水利用發展規劃和再生水利用系統建設計劃,逐步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第十四條再生水利用系統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再生水利用系統的污水處理能力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的規模、用途等相適應。
第十五條再生水利用系統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按照《建筑中水設計標準》(GB50336-2018)、《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2016)和《住宅性能評定技術標準》(GB/T50362-2022)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設計。
第十六條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山西省節約用水條例》的規定,提交再生水利用系統設計方案。
第十七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應當會同縣水利局建立審查制度,按照再生水利用發展規劃和再生水利用系統建設計劃,對建設單位提報的再生水利用系統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出水水質應當根據不同用途,達到國家規定的相應水質標準。
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出水有多種用途時,水質標準應當按照最高使用標準確定。
第十九條自建的獨立再生水利用系統由其產權人自行管理和維護,其他再生水利用系統的管理和維護按照城市供排水設施的有關規定執行。
再生水利用系統的產權人或者再生水供水單位(以下統稱“再生水利用系統的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再生水利用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保證再生水利用系統正常運行,不得擅自間斷或者停止供水。
第二十條再生水利用系統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規范,做好再生水水質日常檢測工作,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一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應當對再生水利用系統的運行,使用情況和再生水水質等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再生水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條再生水利用系統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再生水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處理,不得隨意排放、傾倒、堆放,避免對環境產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三條再生水的供水系統和飲用水供水系統應當相互獨立,再生水設施和管線應當有明顯標識,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出水口應當有防護措施,并標注“非飲用水”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再生水的用途。
第二十四條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再生水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第二十五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再生水利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縣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節水激勵政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政策引導、兩手發力,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分級負責、協同推進,健全完善節水激勵政策措施,激發全社會節水內生動力。
重點圍繞表彰獎勵、資金投入、金融支持、價格調節等關鍵問題,強化政策集成,完善配套措施,推進改革創新,確保我縣激勵節約用水各項規定全面落實、見到實效。充分發揮公共財政作用,強化資金保障,加大獎補力度,建立穩定有效的節水工作投入機制。推進完善節水市場機制,拓寬投融資渠道,加大金融支持,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培育壯大節水服務產業。強化價格、稅收等調控手段,引導各類用水主體增強節水內生動力,促進各領域各行業深度節水控水。逐步建立管理健全、協調配套的節約用水激勵政策體系,全力構建起與高質量發展要求相適應、符合我縣實際的集約節約用水促進機制。
第二章 激勵措施
第一條 鼓勵節水載體建設。鼓勵支持企業、社區、公共機構等開展節水載體建設,引導重點用水領域和行業培育節水標桿、水效領跑者,示范引領高標準節水型社會建設。加強政府引導和政策支持,在學校等公共機構、高耗水行業等重點用水領域推行合同節水管理,促進節水服務產業快速健康發展。(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教育局、縣直屬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縣發展和改革局和縣工信局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第二條 落實表彰獎勵政策。按有關規定適時在全縣評選表彰一批節約用水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對在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獎勵和通報表揚。(縣農業農村局和縣水利局牽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配合)
第三條 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和保障農業、工業、城鎮節水以及節水科技研發推廣、非常規水開發利用、節水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等工作開展。積極爭取上級節水載體建設項目和補助等資金。通過節水產品認證的產品和設備,在政府采購中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采購等政策。(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和縣財政局牽頭、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直屬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等單位配合)
第四條 擴大金融支持范圍。拓寬投融資模式,激發節水市場活力,培育壯大節水服務產業。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節水貸”業務,探索開展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業務,為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節水技術改造、供水管網改造、非常規水開發利用、節水設施建設和節水服務項目等提供貸款支持。(縣人民銀行牽頭、縣金融辦、縣農業農村局和縣水利局等單位配合)
第五條 拓展社會融資渠道。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節水領域。支持利用政府性基金、專項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用于符合條件的節水工程項目建設。積極推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引導社會力量、民間資本等有一定收益的節水項目建設和運營。(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工信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第六條 推進非常規水開發利用。認真落實稅收、水價、電價等方面優惠政策,支持非常規水開發利用項目建設,不斷提升非常規水利用規模及其在用水總量中的比例。積極推進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農業農村污水等資源化利用,組織開展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等試點。研究建立獎補機制,鼓勵城市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及再生水配套管網等重點工程建設,擴大再生水利用范圍,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對于具備條件但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等非常規水的高耗水項目和工業園區,依法嚴控其新增取水許可、用水計劃。(開發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工信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生態環境局、縣稅務局、市政園林服務中心、電力公司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第七條 完善價格調節機制。采取扎實有力措施,深化水價機制改革,促進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全面落實城鎮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加快推進縣域內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推動多水源合理配置、分類確定綜合水價,完善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工信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市政園林服務中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第八條 積極探索推行水權交易和節水管理制度。完善水資源市場化交易流轉機制,制定出臺水權交易管理相關制度,積極培育水市場。同步推動基層節水工作管理機制創新。(縣農業農村局和縣水利局牽頭、市政園林服務中心等單位配合)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條 加強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要在落實國家、省市關于支持節約用水工作各項規定基礎上,統籌利用各項行業優惠政策,明確支持節水工作的具體措施,發揮政策疊加效應,合力推進節水激勵政策落實。(縣農業農村局和縣水利局牽頭)
第十條 強化監督檢查。加強對節水激勵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關于支持節約用水工作各項規定落實到位。規范節水獎補資金管理,資金使用要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監督。(縣農業農村局和縣水利局牽頭,縣財政局配合)
第十一條 深入宣傳發動。要加強政策宣傳,讓各類用水戶和相關市場主體充分知曉節水激勵政策具體內容,發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節水工作的良好氛圍。(縣農業農村局和縣水利局牽頭,縣融媒體中心等有關單位配合)
第十二條 推動改革創新。鼓勵各有關單位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實施工作創新,探索在全縣可推廣的典型經驗,健全完善節水激勵配套政策體系。(縣農業農村局和縣水利局牽頭,縣有關單位配合)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嵐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在保證農業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礎上,建立“用水須付費、困難農戶有補貼、節約用水得獎勵”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6〕2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6〕147號)的要求,結合我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已推行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地區,從骨干工程、田間工程到末級渠系農田水利設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具備計量基礎的農田水利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堅持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獎優罰劣的原則,全縣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分類分批推進,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提高各級節水意識,提升工程運維水平。
第四條?財政部門要根據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的實際需要,多渠道籌集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
第二章精準補貼
第五條補貼原則及對象。在完善水價形成機制的基礎上,重點補貼種糧農民定額內用水。
第六條補貼標準。要建立縣財政補貼機制,補貼標準根據定額內用水成本與運行維護成本的差額以及年度實際灌溉結果確定。
縣水利局根據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考核結果,實行差別化補貼政策,補貼按照考核檢查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檔: (1)考核結果為優秀(20%),按照種植糧食的5元/畝、種植經濟作物3元/畝補貼;(2)考核結果為良好(40%),按照種植糧食的4元/畝、種植經濟作物2元/畝補貼;(3)考核結果為合格(40%),不補貼;(4)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個別),核減下年度5%的水權,實施過程中,具體根據縣水利局對各灌區的考核結果進行資金核算、撥付。
第三章節水獎勵
第七條獎勵原則。對農業灌溉節水進行獎勵,鼓勵農業供水單位和用水戶以量計征、節約用水。確定農業用水定額,根據節水量對組織規范,服務到位,積極推廣應用工程節水、農藝節水、調整優化種植結構等實現農業節水的用水主體予以獎勵。
第八條獎勵對象。促進農業灌溉節約用水的水管單位。
第九條獎勵標準。按照節水量進行獎勵,節水量按照用戶定額內實際用水量與定額水權的差額確定。
各鄉鎮根據自動量水設施觀測已有的量水數據,綜合村級水管員灌溉和田間渠系管護記錄情況,確定20%優秀村、40%良好村。優秀村節水獎勵1元/畝、良好村節水獎勵0.5元/畝、其它村不獎勵。實施過程中,具體根據各鄉鎮考核結果進行資金核算,并報縣水利局備案后撥付資金。
第四章獎補程序
第十條獎補程序按照行政村基礎數據采集、村級公示與申報、鄉鎮審查與上報和縣級審查與資金撥付等程序進行。具體如下:
行政村基礎數據采集。由各行政村負責調查統計本村水價改革基礎數據情況,包括改革面積、農作物種植結構、聘用水管員名單等,并對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村級公示與申報。各村在統計基礎數據的基礎上,將基礎數據在村務公開欄中張榜公示不少于三個工作日并拍照保存。經公示無異議后,各行政村將公示材料由經辦人、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所在鄉鎮,同時做好資料各份存檔,便于上級核查。
鄉鎮審查與上報。鄉鎮收到各村申報材料后,要嚴格對照獎補條件,對各行政村基礎數據進行審核確認,并匯總各村上報材料,由經辦人、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縣水利局。
縣級審查。縣水利局根據各鄉鎮匯總上報情況,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獎補對象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抽查,經審核確認后,作為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基礎核算依據。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鄉鎮、村集體在使用獎補資金過程中要符合農村資金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學化。
第十二條獎補資金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獎補資金在使用過程中保留相關臺賬、憑證。
第十四條各鄉鎮和行政村要積極配合縣水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全面加強補貼資金監管,加大違規懲處力度,確保精準補貼、節水獎勵機制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縣水利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嵐縣節水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節水行動,具體落實“節水三同時”,提高節約用水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關于開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節水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水節約〔2019〕136號)以及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需要開展的節水評價范圍為嵐縣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開展節水評價確定的用水量為一個獨立用水體的用水總量,不得拆分計算。
第二章節水評價的對象和管理范圍
第三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直接取水的在水資源論證中增加節水評價章節,對使用公共供水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開展節水評價。
第四條對年用水總量小于3萬立方(包括3萬立方)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節水評價采取備案承諾制,暫緩開展節水評價;對改建、擴建、且年用水總量大于3萬立方(包括3萬立方)小于10萬立方(包括10萬立方)的項目,如用水戶近五年水平衡測試各項指標符合節水要求,且改建、擴建項目用水量不超過原來用水總量10%的,可以申請采取備案承諾制暫緩開展節水評價。
開展備案承諾制的項目提供的資料要真實可靠,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年度計劃用水下達要嚴格按照承諾的年度用水總量范圍內下達計劃用水。
第五條公共供水單位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供水協議,便于節水評價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對已經下達開展節水評價要求但項目出現延緩、取消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項目管理單位要及時書面申請延緩或取消,通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方可延緩或取消節水評價。
第三章節水評價開展的方法
第七條對改建、擴建項目在對新增部分進行評價后,要對整體用水點共同使用辦公區、食堂、宿舍、蒸汽、再生水利用、冷卻塔補水、非常規水利用等進行綜合評價,確定整體用水點的用水總量。
第八條節水評價要對照定額進行分析,確定綜合定額用水量,分別對產品單耗、辦公區、食堂、宿舍等耗水量和定額進行比較,確定是否達標。重點分析用水節水相關政策的符合性,節水工藝技術、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非常規水利用率、循環水利用率的先進性,計量設施的分級安裝、節水器具安裝率等要滿足有關技術要求。
在開展節水評價時,對不在國家、省定額范圍內的產品,在對管網漏損、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冷卻水循環水利用率、辦公區、食堂節水器具安裝率、冷凝水回收率、冷卻塔補水率、非常規水使用率等方面全部達到相關評價標準時,可以認定該產品單耗達到先進值,確定達標,擴大10%用水量確定為該產品的臨時綜合用水定額。
第九條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對區域內已經建設再生水且再生水在區域內統一配置滿足有關要求的,可以評價區域內所有用水戶滿足非常規水要求。
第十條對企業生產廠區內存在宿舍的,宿舍部分用水量不納入綜合定額分析,單獨進行用水總量分析評價,宿舍單獨核算用水量。
第十一條節水評價要提供備案證明或者地方發改、規劃部門批復的文件、規劃、可研等技術資料,排污許可證、公共供水的項目要提供自來水公司的供水協議等。
第四章節水評價的結論運用
第十二條通過驗收的節水評價結果,可作為確定年度用水計劃總量和用水定額修訂的依據。
第十三條對各案承諾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實際用水總量超過承諾范圍的,按照承諾的用水總量下達計劃用水,不得進行調整,執行加價收費政策;要求該項目開展后評估,并且需要對運行狀態開展水平衡測試;評估和水平衡測試通過審查后,經節水部門的專項驗收后方可調整用水量。
第十四條對符合開展節水評價要求無故延期或未開展節水評價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沒有通過節水評價驗收投入使用的項目,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的基礎上,全部采取專項驗收,對運行狀態開展水平衡測試,并且滿足專項驗收整改后才能下達計劃用水。
第十五條從事節水評價工作的服務機構凡不按規定開展節水評價、弄虛作假、同一個項目兩次不能通過審查、同一年度累計3次未通過審查的,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兩年內不得在本區域內開展節水評價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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